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56+14)÷(1-30%),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即(56+14)÷(1-30%)×3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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