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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 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 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1500×20%=300(元),1 500-300=1 200<1 350,因此可以扣除的最高额为1 500-1 35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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