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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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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