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可扣除金额=900×6%÷12×3。(2)向非金融企(非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可扣除金额=1 80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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