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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发放的物品礼品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决于发放形式和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权威公开资料,核心判断标准如下:
1、如果节日礼品是“人人有份”、可量化到个人的实物福利(如米、面、油、月饼、购物卡等),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集体享受、不可分割、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福利(如单位统一组织的春节聚餐、集体旅游等),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经济利益。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福利费,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税政府。
3、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中重申:发给个人的福利(无论现金或实物)应缴个税;但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非现金福利除外。
4、单位统一采购节日礼品(如年货大礼包)并发放给每位员工:→ 按公允价值(无凭证时按市场价格)计入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5、单位组织春节聚餐、发放无法区分到个人的慰问品(如仅发给困难职工且有档案记录):→ 若符合“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可免征个税;但若“人人有份”,则需缴税。发放现金红包、过节费、礼品卡等:
→ 必须并入工资薪金计税。
1、如果节日礼品是“人人有份”、可量化到个人的实物福利(如米、面、油、月饼、购物卡等),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集体享受、不可分割、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福利(如单位统一组织的春节聚餐、集体旅游等),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经济利益。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福利费,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税政府。
3、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中重申:发给个人的福利(无论现金或实物)应缴个税;但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非现金福利除外。
4、单位统一采购节日礼品(如年货大礼包)并发放给每位员工:→ 按公允价值(无凭证时按市场价格)计入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5、单位组织春节聚餐、发放无法区分到个人的慰问品(如仅发给困难职工且有档案记录):→ 若符合“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可免征个税;但若“人人有份”,则需缴税。发放现金红包、过节费、礼品卡等:
→ 必须并入工资薪金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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