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8-05-17 14:22
你好!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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