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08-06 11:03

分公司是否能够享受加计抵减取决于分公司自身是否符合加计抵减的政策条件。


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基本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如果分公司单独核算,且从事符合上述四项服务的业务,需计算其对应的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 50%。如果分公司没有收入,那就无法满足销售额占比的条件,也就不能享受加计抵减。
  2.政策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二、分公司在汇总申报和单独申报情况下的分析


  1.增值税单独申报:虽然企业所得税与总公司汇总申报,但增值税是单独申报的。分公司没有取得收入,意味着在增值税方面没有相应的销售业务发生,即使符合其他条件,由于没有销售额,也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销售额占比的要求。
  2.与总公司的关系: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这与分公司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没有直接关系。加计抵减政策是针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分公司自身的业务和税务属性来判断。即使总公司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或条件,分公司也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满足加计抵减的条件。


所以,2023 年分公司没有取得收入的情况下,通常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因为无法满足销售额占比等基本条件。但如果分公司后续有业务发生且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享受。

o. 追问

2024-08-06 11:30

请问有哪些政策依据吗

朴老师 解答

2024-08-06 11:35

同学你好
你要哪个对应的政策呢

o. 追问

2024-08-06 11:54

有关分析的两个方面的相关政策 谢谢

朴老师 解答

2024-08-06 11:58

这些是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后续相关的补充政策规定来的。
该政策规定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其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或15%(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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