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QQ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4-26 21:16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这样的理解,销售价款是应包含赠送的礼品,即积分送礼品,不属于无偿赠送,故赠送礼品时也不视同销售(不征销项税),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也不另外视同销售处理。
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再另作处理。
会计处理:每次销售送积分,按照本次积分与可兑换奖励积分的比例,对礼品市场价进行分配计算递延收益。以下举例说明。
例如,销售满117元(含税),赠送积分10分,积分满50分送46.8元奖品(含税)。若销售117元,本次送积分10分,则
10/50*(46.8/1.17)=10/50*40=8(元)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2
递延收益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若顾客积分达50分,取得礼品时,
借:递延收益 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借:主营业务成本(奖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奖品成本)
若积分失效,将递延收益余额,结转至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品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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