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在首次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就有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无法持续可靠取得时,可以对该投资性房地产单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即便中途有证据证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亦不能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这句话怎么理解?成本模式不是可以转为公允模式吗,为什么这里不能转呢?

快乐的姚
于2024-04-20 17:34 发布 643次浏览
- 送心意
小小霞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4-04-20 17:35
你好,因为公允价值无法持续可靠取得,你要满足条件才可以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这个概念里面是有说明这个特殊事项的呢
参考一下图片
2022-03-29 18:47:07
你好,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020-02-10 22:34:29
你好!
1.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范围: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2022-04-09 18:46:03
教材大纲有的,一般会考,不能押不考的
2022-03-12 14:59:25
这个看用途的,可以转化的
2018-05-30 11: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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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的姚 追问
2024-04-20 17:37
小小霞老师 解答
2024-04-20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