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吴月柳

职称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2018-04-10 09:52

你好,两方都可以申请

吴月柳 解答

2018-04-10 09:54

您好!需要冲回红字普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志娇 追问

2018-04-10 09:54

这个不存在抵税问题是不,所以我这边申请是没问题是吧

吴月柳 解答

2018-04-10 10:05

普票没有进项税 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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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两方都可以申请
2018-04-10 09:52:59
要把退回的发票,和红字发票,一起放在凭证里面
2019-11-19 09:47:39
你好!需退回去重新开具
2018-11-29 09:57:30
你好,需要对方把之前发票 寄回来的
2018-08-27 08:55:27
要对应。
2018-05-28 14: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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