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华阳公司与南北实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4月8日华阳公司从南北实业公司购入一批芯片和金属用于手机生产。南北实业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芯片的价款为30万元,金属的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为6.5万元。所购的两种材料仍在运输过程中,款项未付。华阳公司的账务处理。 1-2.华阳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芯片和金属的保险费5600元,其中芯片2600元,金属3000元。 1-3.将以上购入的芯片和金属验收入库
彩色的帽子
于2023-11-08 19:45 发布 303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3-11-08 19:46
你好
1,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借:在途物资,贷:银行存款
3,借:原材料,贷:在途物资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开进来的,前者不能抵扣,后者可以抵扣,开出去的,一样的计税的。
2017-04-08 12:45:23

一、第一种情况(乙公司为子公司)
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计算:
甲公司取得发包方工程价款 218 万元,其中销项税额 = 2180000÷(1 %2B 9%)×9% = 180000 元。
甲公司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为 8 万元。
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分包服务,进项税额为 3.6 万元。
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 180000 - 80000 - 36000 = 64000 元。
乙公司应缴纳增值税计算:
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为 3.6 万元。
乙公司当月进项税额 10 万元。
乙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 36000 - 100000 = -64000 元(即当月无需缴纳增值税,且有留抵税额 64000 元)。
二、第二种情况(乙公司为分公司或项目部,总公司统一纳税)
总公司(含甲公司和乙公司)取得发包方工程价款 218 万元,销项税额 = 2180000÷(1 %2B 9%)×9% = 180000 元。
总公司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为 8 万元,乙公司进项税额 10 万元。
总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 180000 - 80000 - 100000 = 0 元。
三、纳税筹划分析
从增值税缴纳金额来看:
第二种情况总公司统一纳税时,在该业务场景下当月无需缴纳增值税,相比第一种情况甲公司单独缴纳 64000 元增值税更为有利。
管理成本方面:
若乙公司为子公司,在财务管理、税务申报等方面相对独立,会增加一定的管理成本和沟通成本。而作为分公司或项目部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在管理上更加集中,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管理效率。
税务风险方面:
总公司统一纳税可以更好地统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降低税务风险。而子公司各自纳税可能面临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匹配等风险。
所以在该特定业务场景下,将乙公司作为分公司或项目部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在增值税缴纳和管理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2024-10-05 17:18:46

: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10400/100%2B4500/100%2B1800/100)
2024-04-17 09:14:02

您好
请问是需要写会计分录吗
2023-11-22 20:30:34

材料总成本3万➕780➕420
实际单位成本3万➕780➕420)/(500-20
2023-11-22 14: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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