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结合以上规定可以这样解读为:总、分公司之间相互调拨货物销售的,如果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增值税则需要视同销售,若是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不需要视同销售。 请问如果总分公司都在同一地方不用视同销售那怎么入账?
务实的月光
于2023-10-06 17:59 发布 3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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