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中,动产的善意取得中要求出卖人虽然无权处分,但是要求出卖人是合法取得的,如果是偷盗,欺诈,捡来的,那么受让人即使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进行了交付依旧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那么如果是票据是否依然适用?出卖人的票据是捡来的,在捡来后其发现被背书人的名字没有填写,遂将自己的名字写在其上,并将这个票据转让给了善意的第三人,那么这个善意的第三人享有票据的权利吗?

乘物游心
于2023-08-16 16:19 发布 953次浏览
- 送心意
小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08-16 16:35
您好,这个的话,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是享有这个权利的,他是有的
相关问题讨论
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区别和联系
2023-06-27 14:14:10
您好
题目问的应收票据哈 没有问银行存款
2024-06-17 17:18:53
什么原因出现了负数,这个不会出现负数的。
2024-06-11 10:27:04
您好,这个的话需要,需要写的,二级科目写具体票据对应单位
2024-04-17 22:15:02
你好,是对方开具的承兑汇票?
2023-10-27 16:07:17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乘物游心 追问
2023-08-16 16:38
小锁老师 解答
2023-08-16 16:41
乘物游心 追问
2023-08-16 16:45
小锁老师 解答
2023-08-16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