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家电部门以分期收款方式批发销售一批进口家电,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约定本月15日收回货款的70%,剩余款项下月15号收回,商场本月15收到约定款项后,按全额开具了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本月应纳增值税额是200×70%×17%吗?
时一
于2018-01-02 19:47 发布 2147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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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确认纳税金额的
2018-01-02 19:50:46

您好
销项税额(45.2%2B5.65)/1.13*0.13%2B30*0.6*0.13=8.19
进项税额8*0.13%2B1.95=2.99
应纳增值税8.19-2.99=5.2
2023-09-18 20:32:40

您好,解答如下
销项税=800*50%*13%=52
进项税=23.4
应交增值税=52-23.4=28.6
2024-01-18 12:39:13

借 应收账款 1030
银行存款 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 增值税 13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700
贷 库存商品 700
2020-06-26 21:51:58

你好,是的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这个规定,所以当月计算销项税额的时候是需要*50%的
下月再*50%计算下个月的销项税额
2020-03-22 16: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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