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I2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文化场馆建造合同,该合同内容如下: 文化场馆造价10900万元(成本:10000万元,税金:900万元),工期一年半,2022年6月30日完工; 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9000万元;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甲公司按结算价款提供发票。 付款条件:预付款20%,抵消首次结算进度款; 质保金5%,待竣工两年后支付。 问题:(1)2021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预付款并开出等额发票; (2)2021年12月31日第一次结算,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材料及专业分包成本共6300万元(不考虑税金,其中专业分包3000万元,材料33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确认结算价款7085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4500万元; (3)假设不考虑其他情况,合同结算为( ) (A:借方余额 B:贷方余额) (4)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为( ) (A:合同负债 B:存货 C:合同资产 D:预收账款) (5)2022年6月30日第二次结算,受疫情影响,工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

木水星辰
于2023-06-20 23:25 发布 4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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