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要向A借钱,想以分包形式签订合同,不以借款形式,B开票给A,以设计费的名目,A打款给B;但以前A和B有过业务往来,是A开票给B,以技术服务费的名目开具的,是否可以这样操作,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呢?
菲童牛宝
于2017-12-21 10:42 发布 870次浏览
- 送心意
学堂答疑王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二者不一致的。前者针对的是普通类别的技术服务,后者针对的产品、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供的研究开发类技术服务,而且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票,其中有专票记载的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列支,只要符合一定的研发绩效或者相关要求,有关费用一般可以报销。
2023-12-01 00:33:24

您好,从字面理解看一个意思
2019-02-26 21:11:27

您好,可以开信息技术服务-设计服务费
2019-07-12 17:58:23

您好,这两个没什么区别的
2021-11-23 05:46:06

您好,这俩哪个都是可以的
2022-09-28 10: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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