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境内公司,2020-2021年与某香港公司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司为该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运营提供托管服务,合同结算金额125万元,我司按照收款时间分批确认收入:其中1、25万元,作为无票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2、10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申请国家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出口退税成功,未实际就该收入缴纳增值税。 2022年,因托管运营期间业绩未达到要求,双方现一致协商同意退回托管服务费125万元(广西向香港公司退回托管费) 请问:已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收优惠

欣慰的向日葵
于2023-03-22 14:09 发布 23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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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解答
2023-03-22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