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把自购的材料让分包单位使用,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扣款,扣款金额和购入金额产生了价差是否算作视同销售? 如果是不视同销售但是以平价进行价款扣除,因为材料是13%的税率,分包是9%。例如100万柴油进项为13万,分包方劳务宽为200万,销项18万,因为扣除了100万的柴油款只用交9万的增值税,但是如果柴油是自行购买就有13万的进项税,实际缴税只有5万,这样分包方其实在税务上多负担了本应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4万元税款价差。这样做有没有违法税法?"
爱笑的芹菜
于2023-03-21 14:01 发布 349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23-03-21 14:11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现在我们来解答它吧。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如果建设单位的购买材料,让分包单位使用,但没有实际转移材料的所有权,也没有实际交易,则不视为销售。所以,以平价进行价款扣除是合法的,建设单位不会因此发生违法税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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