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棉花2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棉花2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 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 问:如甲公司在2018年3月11日得知棉花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么?"

搞怪的啤酒
于2023-03-20 16:50 发布 667次浏览
- 送心意
999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23-03-20 17:02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决定撤销要约,但此时已经有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相关要约,且给出了本公司需求细节的复电,因此,甲公司不能无故撤销先前发出的要约。这是一个「无效撤销」的例子,当事人一方(通常是要约人一方)无故撤销要约,另一方(通常是接受人一方)未有履行,或者已经被要约人一方知道的情况下,依然履行,则要约撤销不生效。例子中,甲公司撤销要约已晚,因此是无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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