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8年8月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为丙公司提供500辆汽车,每辆汽车销售价格为8万元(不含增值税),甲公司应在2×19年1月交货。甲公司在2×18年12 月生产该批产品时发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每辆汽车的生产成本达到8.2万元。鉴于不交货将承担每辆车10 000元违约金,甲公司决定将按时供货。至 12月31日,甲公司已生产400辆,还有100辆尚未备料,预计成本与已生产的汽车相同。会计处理
传统的冬日
于2023-03-20 09:39 发布 1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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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23-03-20 09:52
首先,考虑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就可能产生的交付物和付款确认费用等相关成本计入会计账簿,按照合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确认收入等,并计提开支预提费用,以准确反映经济实质。因此,在2×18 年末,甲公司应将原材料增加所带来的成本增加确认为预提费用,且此费用不可分摊至各辆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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