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20年1月12日销售产品一批给甲公司,挂牌价为500000元,给予10%的商业折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450000元,增值税58500元,用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1500元,已办理托收手续,款项尚未收到。(2)2018年1月25日收到银行收账通知,已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前欠货款。合同约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不考虑代垫款项(现金折扣按总价法核算)
务实的月光
于2023-03-13 18:44 发布 2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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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的月光 追问
2023-03-13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