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化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21年3月经董事会决议出售位于乙市的仓库一座。 (1)仓库出售取得含税价款为18350万元。 (2)该公司转让时无法取得该仓库的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 (3)该仓库于2018年12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000万元,税额1100万元,价税合计12100万元。 (4)该仓库转让过程中缴纳税费36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公司转让仓库应在乙市预缴的增值税。 (2)计算该公司转让仓库应在甲市计算的

冷艳的路灯
于2023-03-13 17:59 发布 445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23-03-13 18:05
根据董事会决议,甲市化工生产企业在2021年3月出售位于乙市的仓库一座,取得含税价款为18350万元。仓库于2018年12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为12100万元,缴纳税费360万元。
(1)乙市预缴的增值税=(18350-12100-360)÷(1+17%)×17%=1502.12万元。
(2)甲市计算的增值税=18350-12100-360-1502.12=4867.88万元。
以上两个计算结果表明:甲市化工生产企业出售位于乙市的仓库一座,该仓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为12100万元,缴纳税费360万元,应向乙市预缴增值税1502.12万元,应向甲市计算的增值税4867.88万元。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