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家用电器的生产和销售,2021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微波炉500台,单价每台500元,销售额25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对方与7日后付款,于是在结算时,给于商场5%的现金折扣。 2、8日,从事仓储服务,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仓储收入8000元。 3、9日,拨付2台自产的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试用兼做福利,单价每台成本400元,成本利润率10%,未开具发票。 4、10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
执着的宝贝
于2023-03-07 15:57 发布 922次浏览
- 送心意
青柠
职称: 会计实务
2023-03-07 16:03
老师:根据税法规定,上述情况需要缴纳增值税。首先,对于销售微波炉500台,单价每台500元,销售额25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对方与7日后付款,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为250000 x 17% x 95% = 37750元。其次,对于8日从事仓储服务,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仓储收入8000元,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00 x 17% = 1360元。再次,9日拨付2台自产的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试用兼做福利,单价每台成本400元,成本利润率10%,未开具发票,此类型不属于销货业务,因此不用缴纳增值税。最后,10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属于非销货业务,亦不用缴纳增值税。以上均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以上案例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为37750元+1360元= 39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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