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总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业务如下: 1)内销一批服装,向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中分别注明了价款 300 万元,折扣 额30万元。 (2)取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 50 万元,保本理财产品利息收入 10.6 万元 (3)在境内开展连锁经营,取得含税商标权使用费 106 万元 (4)转让位于市区的一处仓库,取得含税金额 1040 万元,该仓库 2010 年购入,购置价 200 万元,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 (5)发生其他无法准确划分用途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22.5 万元。

爱笑的芹菜
于2023-03-03 16:07 发布 912次浏览
- 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03-03 16:19
1.本集团6月内销一批服装,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分别为300万元,折扣额30万元,应纳税额为27万元。
2.取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50万元,应纳税额为3万元;保本理财产品利息收入10.6万元,不应税。
3.在境内开展连锁经营,取得含税商标权使用费106万元,应纳税额为18.1万元。
4.转让位于市区的一处仓库,取得含税金额1040万元,应纳税额为144万元。
5.发生其他无法准确划分用途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2.5万元,应纳税额为20.25万元。
拓展知识:一般纳税人是指有一定营收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他们必须遵守中国税收法,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税款。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营收额,税率为17%,其中包括税前折扣、进项税额等,但不包括特殊减免的税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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