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23-03-01 17:07

您好,根据《增值税改革税收征管暂行条例》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将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对公账户款项作为无票收入,应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收入缴纳税款,有效减少实际支付税款金额。另外,公司应根据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按政府要求开具相应税种税率的发票,以确保税收征管过程的合法性。 
 
案例:某公司收取广告公司的服务费,该服务费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公司的对公账户,在做账时应按3%的增值税税率收入缴纳税款,而不是6%的专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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