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1)购进纪念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4000元,将其全部用于集体福利。(2)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16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销售汽车装饰物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0元;出租汽车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6200元。(4)当月将本企业使用过的2008年购入的一台机器设备销售,该机器设备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
传统的冬日
于2023-03-01 12:39 发布 577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23-03-01 12:45
甲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本月应纳税额,对第一个业务免税处理;对第二个业务,在纳税申报表中计入进项税额4000元;对第三个业务,应以各项经营收入的总和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即37680元;对第四个业务,在销售机器时应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等于销售的价格乘以当地税率的百分比,并以此���来计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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