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外商投资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本年在我国投资开办摩托车企业,本年10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外购原材料,支付价款500万元,增值税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向国外销售摩托车600辆,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在国内销售摩托车4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3)因管理不善丢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5万元。本月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补偿金额15万元。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年10月符合抵扣规定。假设上期无留抵税额,增值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9%。要求:(1)计算该企
爱笑的芹菜
于2023-03-01 12:17 发布 316次浏览
- 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 计算机高级
2023-03-01 12:24
根据上述描述,甲外商投资企业本年10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 外购原材料应纳税额:500万元×13%=65万元
2. 国内销售摩托车应纳税额:250万元×13%=32.5万元
3. 产品经营损失扣减应纳税额:35万元×13%=4.55万元
4. 合计应纳税额:65+32.5-4.55=93.05万元
本月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额为:65万元,应退税额为:65万元×9%=5.85万元,因此该企业本年10月实际应纳税额:93.05-5.85=87.2万元。
拓展知识: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它是从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流通环节中收取的税款,包括消费税、进项税和销项税。随着增值税的不断完善,政府对纳税人进行了细化的管理,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抵扣政策,以促进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维护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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