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余伟彬
于2023-02-27 13:47 发布 30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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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23-02-27 13:53
对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有以下几种情形符合条件:
1.对于涉及首次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经查实,可以采取缓刑处罚;
2.对于曾经被处罚过一次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当事人自觉检举、主动改正或者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行为,可以不再进行处罚;
3.对于曾经有过严重违法记录的当事人,通过有效的行政处理,使其不再发生违法行为,也可以不再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国家机关可以给予“首违不罚”的税务行政处罚,例如: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处罚之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事后果断改正,又不构成严重后果的;受案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属实供述,及时补缴税款、赔偿损失,且影响深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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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是看当地有 没有这个政策了。国家层面上没有
2024-02-23 17:17:47

学员你好,税务行政许可,是你需要办的事事务审批通过,税务行政处罚,是你违反税法规定,受到处罚
2022-01-13 08:27:43

您好,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2024-03-27 18:15:0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同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
2015-10-23 17:30:08

企业重组想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重组的模式必须是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合并、分立等重组形式;
2. 持续经营:重组后企业必须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继续履行纳税义务;
3. 行业统一:重组前后的企业行业一致;
4. 所得税税率一致:重组前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
5. 所得税调整:重组前后的企业应当能够按照特殊税务处理的要求进行所得税调整,以确保重组后的所得税无减少情形。
举个例子,A公司与B公司进行合并,A公司主营贸易,B公司主营制造业,合并后不改变主营行业,合并后的企业应当保证A公司与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一致,并正确进行所得税调整,以满足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023-02-27 13: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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