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第一个会计按照262000两年的租赁费入的账,第二个会计在16年开始却没有按照这个费用去摊销,是按照16000多入得账,摊销在了生产成本-共同成本--房租和车辆租金中 就是之前15年的账中有一笔车辆租赁费和房屋租金合计260000,这笔费用通过待摊费用入账的,现在税务局要求把这笔不合理的费用提出来,从现在的利润中减去 这个我应该怎么来调整?
Alisa
于2017-10-06 15:56 发布 730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10-06 15:57
但是,当时给税务局写的自查报告中写的是260000的车辆租赁费调出来,这个是按照260000调出来,还是按照160000多调出来
,现在我应该怎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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