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 年 8 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粮食白酒 60 吨给某专卖店,每吨销售价格 26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 4420 元,共计应收含税销售额 1825200 元。由于专卖店提前支付价款,企业给予专卖店 3%的销售折扣,实际收款 1770444 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 120000 元、税额 13200 元。(2)销售与业务(1)同品牌粮食白酒 50 吨给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每吨售价 20000 元,开具增值
Sicjay
于2017-08-27 16:08 发布 3211次浏览
- 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7-08-27 16:13
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共计 1000000 元、税额 170000 元。(白酒消费税税率 20%加 0. 5 元/500 克)
我的疑问是 求第(2)小问的销项税和消费税分别用的计税依据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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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老师 解答
2017-08-30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