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08-02 23:28

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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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一般是以买地时间为准缴纳土地使用税
2019-10-19 20:45:33
我家土地是经营用地但一直闲置,后免费给子公司用于农产品种植并自己销售农产品了,请问这样的用地能免征土地使用税吗
2023-10-27 10:17:54
答:对于地下车库不是需要另外缴纳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分为两种情况讨论的: 1、对于没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则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属于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则与地上建筑物一并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9-04-25 14:12:14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015-11-23 10:02:27
一个楼盘有几期,分别于不同时间交房,无法区分出每一期具体的占地面积,我现在只测算其中一期的土地使用税,请问应该如何核算?
2015-10-12 13: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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