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发生的低于3万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然后自然也免征营业税金及附加,那要不要在在12月份计提增值税和营业税金呢? 计提后,在1月份申报时,就可以有免征增值税的申报表,以此将免征的税拿来做营业外收入,可是根据权责发生制,2016年12月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会冲抵收入,然后降低企业所得税,感觉这个税金都是虚的,到最后伴随着增值税的免征,它也免征,即没有发生过,还拿来抵税,这个该计提?

紧张的冬日
于2017-07-11 11:24 发布 15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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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7-11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