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一学、练一练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x19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 W商品1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 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至2x19年6月30日,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000元。 受托方
可爱的鼠标
于2022-12-12 16:22 发布 921次浏览
-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开进来的,前者不能抵扣,后者可以抵扣,开出去的,一样的计税的。
2017-04-08 12:45:23

一、第一种情况(乙公司为子公司)
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计算:
甲公司取得发包方工程价款 218 万元,其中销项税额 = 2180000÷(1 %2B 9%)×9% = 180000 元。
甲公司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为 8 万元。
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分包服务,进项税额为 3.6 万元。
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 180000 - 80000 - 36000 = 64000 元。
乙公司应缴纳增值税计算:
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为 3.6 万元。
乙公司当月进项税额 10 万元。
乙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 36000 - 100000 = -64000 元(即当月无需缴纳增值税,且有留抵税额 64000 元)。
二、第二种情况(乙公司为分公司或项目部,总公司统一纳税)
总公司(含甲公司和乙公司)取得发包方工程价款 218 万元,销项税额 = 2180000÷(1 %2B 9%)×9% = 180000 元。
总公司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为 8 万元,乙公司进项税额 10 万元。
总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 180000 - 80000 - 100000 = 0 元。
三、纳税筹划分析
从增值税缴纳金额来看:
第二种情况总公司统一纳税时,在该业务场景下当月无需缴纳增值税,相比第一种情况甲公司单独缴纳 64000 元增值税更为有利。
管理成本方面:
若乙公司为子公司,在财务管理、税务申报等方面相对独立,会增加一定的管理成本和沟通成本。而作为分公司或项目部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在管理上更加集中,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管理效率。
税务风险方面:
总公司统一纳税可以更好地统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降低税务风险。而子公司各自纳税可能面临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匹配等风险。
所以在该特定业务场景下,将乙公司作为分公司或项目部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在增值税缴纳和管理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2024-10-05 17:18:46

: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10400/100%2B4500/100%2B1800/100)
2024-04-17 09:14:02

您好
请问是需要写会计分录吗
2023-11-22 20:30:34

材料总成本3万➕780➕420
实际单位成本3万➕780➕420)/(500-20
2023-11-22 14: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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