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17-07-02 18:13

我公司2010年12月出口一批设备,在规定的3个月内完成出口退税申报(我公司是商业企业退税在市国税局申报),由于国外给我公司的汇款在今年11月份全部收回,并于当月在外汇管理局核销完成。现在我的主管税务机关预警说我公司核销晚了,要求我公司补缴该票出口货物17%的税款。请问这样做法是否合理?有什么其它解决方案?.

青柠 解答

2017-07-02 18:23

纳税人您好!您在网上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第二条规定:对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根据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贵公司的此笔出口业务核销期限已超过了有关规定,需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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