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水本无色

职称中级职称

2015-10-31 22:57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5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购置的、应交消费税的机动车1辆,取得收入64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钢材取得收入35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以上收入为含税收入) 
 
然后答案里面说: 
 
销售已使用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9200÷(1+17%)×17%=1336.75元 
销售机动车应纳税额=64000÷(1+3%)×2%=1242.72元 
 
请问一下为什么销售2011年购置的已使用的机动车不是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呢?

水本无色 解答

2015-11-01 06:59

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没有抵扣进项税,按简易办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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