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8 16:07

企业进口货物,从关联企业(申报关联企业时未申报说明有关联企业)台湾公司进口货物,单价报高国内产品价格许多倍,货物进来后大部分货物直接运送至其他地区公司(公司名称不同,有的法人相同有的不同,是同一老板的企业)发票开苏州企业抬头,实际少部份货入苏州库使用,运送给其他企业都未开具发票,账面上做的都入苏州库和领用使用材料了,这样是否违法,若违法你们要提供哪些资料?另还有从其他企业开具发票,实际未收到材料,虚拟交易,为了把钱汇向不同的公司使用.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6-28 16:14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1、进口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如果从其关联企业进口货物时,单价过高,有可能会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2、进口企业进口的货物如果直接运送到其他公司入库,而所有的进口货物均在进口企业入账、所得税税前列支,进口企业与其他公司并无任何协议的话,这种行为违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如果该企业从其他企业开具发票,实际并未发生真实的业务,该企业行为涉嫌虚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您所反映的情况较为复杂,如果您想举报进口企业的违法行为,建议您直接与当地国税局的举报中心联系,咨询需要提供的举报材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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