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新加坡公司投资90%股份的外资企业,镇江的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受雇于母公司(新加坡公司),他们俩是二种情况:1、总经理为中国籍,但是长期居住在新加坡,在中国今年停留的时间不超过183天,他的工资全部由新加坡发,已在新加坡交个所税,但是有一部分工资会开DEBITNOTE给镇江公司和我们要,请问这种情况,根据2010年75号中加税收协定,他需要在镇江交个所税吗?如果不要交,是否需要向镇江地税提供相关资料?提供什么资料?另外这个DEBITNOTE是否还要交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2、总经理助理为中国籍,在国内

jossonli
于2017-06-25 15:32 发布 767次浏览
- 送心意
青柠
职称: 会计实务
相关问题讨论
请您说明此中国籍的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是否是华侨?能否提供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DEBITNOTE”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17-06-25 15:37:47
母公司一定持有子公司的股份,且超过50%
2019-11-05 09:48:26
你好,属于B的控股公司
2017-07-11 11:38:02
您好!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库存商品。
2017-06-24 19:12:04
您好!子公司清算了就是不存在注销了,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做长期股权投资的,直接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入母公司即可,贷方增加股本科目
2017-12-21 1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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