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顾客定了12桌饭,本来是880元一桌,现在人家不要发票,就算850元一桌,这样算逃税吗?
jossonli
于2017-06-25 13:53 发布 717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5 14:03
您好!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8)第54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客户在餐厅消费,餐厅在收款时应当依法开具发票,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850元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以880元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餐厅有上述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