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年度单位很多应收账款收不回来,造成资金缺口,使得应属于当年度的应付工资发不了,能否采取预提的形式先进成本,待次年资金宽裕,且在次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出去。这样做预提的应付工资在当年度能税前扣除吗,而不需要调增?
jossonli
于2017-06-24 09:53 发布 925次浏览
- 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 计算机高级
2017-06-24 10:01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发生制原则,确属于2011年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实际发放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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