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6-20 16:07

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某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申报不实,少计销售收入10000元和销项税金1700元,2012年4月要求税务机关调整申报补交税款和滞纳金,2011年9月该企业有期末留抵1000元,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各月留抵均大于1000元。请问在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时,是否可以扣除2011年9月当期留抵按1700-1000元=700元补交税款,并按700元基数计算滞纳金,还是按1700补税并按1700为基数加收滞纳金至2012年4月补税当天止。--------------------------本问题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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