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9 12:10

"符合公益捐赠条件的可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通知》第三条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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