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7 09:2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2号)附件2第六条规定,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需要附报资料进行备案,1、符合技术进步的,提供相关证明;2、符合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提供中介机构证明;3、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及情况说明。4、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册。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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