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一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因客户原因退房而没收其定金,没收的定金是不用交营业税的,但因按规定此定金在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给对方,现对方不予退还,无法开具红字,公司该怎么处理?这部份已开票的定金没收后,是否可以在营业税申报中扣除?
jossonli
于2017-06-16 18:54 发布 998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6 18:58
因买方违约导致不动产交易未完成,不动产销售方向违约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征收营业税。 通过网络开具的发票跨月作废应开具红字发票。被冲红的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 如原发票能收回并注明“作废”字样的,则无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不能收回的情况下,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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