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6 14:4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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