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改编)甲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转让一栋2000年自建的办公楼,取得含税收入9 0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并取得完税凭证。 该办公楼造价为800万元,其中包含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300万元,契税9万元以及按国家统一缴纳的其他有关费用1万元。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该办公楼重新构建价格为5 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五成,支付房地产评估费用10万元,该公司的评估价格已经税务机关认定。 甲公司对于转让“营改增”之前自建的办公楼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该公司转让办公楼应纳增值税?老师,为啥用简易办法征收这个不是16.4.30之后的吗

phoebe
于2022-09-05 15:04 发布 7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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