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方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7-06-14 12:25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 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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