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地区一公司接受美国一家广告公司的广告设计服务,美国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该公司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吗?
jossonli
于2017-06-14 08:04 发布 838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4 08:0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注释》的规定:广告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该征收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该公司即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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