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家物流企业,新建一栋厂房,按照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改增后本企业新建项目关于直项税额抵扣自取得扣税凭证之月先按60%抵扣,其余40%第十三个月抵扣。我的理解是否这样:每购入一笔材料分成6:4,再等每一笔到第十三个月时再抵扣40%部份。比如工期可能是二年,第一年3月份购入第一批材料,然后陆续购入,是否第一笔购入的材料是今年3月份,那么来年4月可抵扣第一笔余下进项税40%吗?

易
于2017-06-11 09:38 发布 10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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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7-06-11 10:19
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小额的可以直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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