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19:28

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通常来讲,智能化楼宇的功能为:能对建筑物内照明、电力、暖通、空调、给排水、防灾、防盗、运输设备进行综合自动控制。能实现各种设备运行状态监视和统计记录的设备管理自动化,并实现以安全状态监视为中心的防灾自动化。通过查询《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可以得知,监控设备在其中的代码前两位为70,属于广播电视设备。因此,贵公司安装的监控设备,若不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监控设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属于智能化楼宇设备(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公开渠道没有查询到陕西省对于类似问题的规定,可参考河北省国税局的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四项关于一般纳税人安装的监控设备,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组成部分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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