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李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6 21:3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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